首页 产业研究 政策解读 今天起,超龄员工这样用,企业可能要承担责任!(附应对指南)

今天起,超龄员工这样用,企业可能要承担责任!(附应对指南)

发表日期:2026-08-04

今天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以后,退休人员不能再简单按“劳务”来管理。

如果存在考勤、排班、固定岗位、按月发薪等管理行为,即使签的是劳务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超龄用工”。

这类关系不是标准劳动关系,也不是普通劳务关系,而是“有底线的灵活用工”。

卡思优派结合多年用工服务经验,整理了《超龄用工合规指南》,覆盖人员识别、协议签订、工伤保障、岗位适配、管理留痕等关键内容。

01.哪些人会被纳入新规?

  1. 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岗劳动者;

  3. 符合规定提前退休后被招用的劳动者。

*凡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均属强制参保范围,不受岗位性质、用工时长限制。

02.企业必须守住四项基本权益

《暂行规定》没有将超龄劳动者完全等同于普通员工,但明确了四项底线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

  • 第一,劳动报酬要合规

    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至少每月一次,不得拖欠或克扣。

  • 第二,工作时间要合规

    企业应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应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 第三,岗位安排要适配

    企业应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安排岗位和劳动强度,避免高风险、高强度或明显不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并做好安全培训、防护用品发放和记录留存。

  • 第四,工伤保障要前置

    形成超龄用工关系的,企业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协议中约定“不参保”“工伤自负”等,不能免除企业责任;高风险岗位可叠加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03.哪些事项还可以协议约定?

新规仅明确四项基本权益,并不意味着超龄用工全面适用《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及各类带薪假等,并不当然适用。

企业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期限、任务、终止条件及各类假期安排,避免使用笼统表述,防止扩大义务。

建议为超龄劳动者单独设计协议,清晰界定适用范围。

卡思优派已整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助力企业规范管理。如需获取或开展合规排查,可进一步咨询。

04.企业管理权还在,但必须留痕

新规保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管理。

超龄劳动者仍应遵守职业道德、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则,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劳动任务。

企业可以进行考勤管理、任务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管理和违纪处理。

但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企业应保留书面用工协议、岗位说明书、健康状况承诺书、岗位适配确认书、安全培训记录、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报酬支付记录、绩效记录、调岗及终止协商记录。

发生争议时,企业能否证明已经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关键就在这些过程证据。

05.社保、安全和第三方边界要说清

7月1日前,企业建议重点完成六件事:

第一,盘点人员

梳理所有在岗超龄人员,重点关注退休返聘、门卫、保洁、安保、后勤、生产辅助、食堂、仓储、顾问等岗位。

第二,区分关系

明确哪些属于标准劳动关系,哪些属于弹性延迟退休,哪些属于超龄用工,哪些属于民事合作或外包承揽。

第三,更新协议

停止使用内容过于简单的“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改用符合新规要求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第四,落实工伤保险

尽快确认当地参保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第五,做好岗位适配

避免将超龄人员安排到高强度、高风险、高负荷岗位。

第六,建立留痕机制

形成“入职评估—签约—培训—在岗管理—异常调整—协议终止”的完整证据链。

卡思优派建议,企业应借此次新规落地,重新梳理多元化用工体系,将超龄用工、岗位外包、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标准劳动关系进行分类管理,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同时,提升组织用工弹性。

如企业在超龄人员盘点、协议文本更新、岗位适配管理、工伤保障配置或多元化用工组合设计中存在疑问,可进一步咨询获取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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