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权。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的悬殊,仅仅通过劳动合同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是远远不够的,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弥补劳动者力量的不足,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此,明确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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