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也是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特征的反映。社会关系的多层次决定了法的划分的多层次,与此相适应,劳动法的原则也应是多层的塔形结构,按照原则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可将法的原则划分为不同层次。除了劳动法律部门有基本原则外,劳动法律制度也有具体原则。纷繁复杂的劳动法律规范可以依据基本原则形成劳动法律部门,可以依据具体原则形成劳动法律制度。不同层次的归属、组合,构成一个蕴涵丰富的有机体。由于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则,也是依宪法而确定的,因此,我们可以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进而探讨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则。这些具体原则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也可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原则联系起来加以认识。
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相联系的具体原则主要有:(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二条);(2)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二条);(3)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原则(宪法第五十三条);(4)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收入的原则(宪法第六条、第十三条);(5)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宪法第四十八条)。
与“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相联系的具体原则主要有:(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二条);(2)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三条);(3)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二条);(4)对妇女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宪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与“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相联系的具体原则主要有:(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二条);(2)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二条);(3)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的原则(宪法第四十四条);(4)保障劳动者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原则(宪法第四十五条)。
与“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相联系的具体原则主要是宪法中关于各级政府执法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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