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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朝九晚五”怎么算工资?一文搞懂特殊工时管理

2021-11-30

接上回的标准工时,李皓闻老师今天为大家介绍另两种常见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两种都属于特殊工时制。

案例引入

企业A和员工小王约定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月薪为8000元,季度标准工时为501小时。

小王1月工作了180小时,2月工作了150小时,3月工作了175小时,节假日未加班,企业A应支付小王多少加班费?

有很多企业认为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就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了。事实真的如此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了解特殊工时制度开始。

特殊工时

特殊工时是针对于标准工时而言的,包含了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般来说,企业在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之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这两类工时制度。在这点上,各地政策有所不同,比如深圳,目前实行的就是告知承诺制,无需人社部门进行审批。

综合工时

综合工时制,顾名思义,就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选择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所以,在企业提交审批申请的时候,就要确定好工作周期。

适用范围

那是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提出综合工时制的申请呢?并不是的。

综合工时主要是适用于两类行业:

一是需要连续作业的行业,比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渔业等。

二是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比如建筑、旅游、制盐、制糖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办法实施。

加班工资的核算

如果我们的企业是采用了综合工时制,在核算工资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主要是看综合工时的周期。在一个周期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加班工资基数的1.5倍核算,法定节假日仍然是3倍;

如果没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哪怕某个月超过了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也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也就是说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就只有1.5倍和3倍,是没有2倍之说的。

这样说可能比较抽象,我们就通过开头的案例来说明。

企业A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工时制,第1季度正常工作时长是167*3=501小时。

1月,某个员工的工作时长是180小时,因为在月正常的工作时长是167小时,但是由于这个周期没有结束,所以暂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只发放正常工资就好。

2月,因为正好过年,所以这个员工的工作时长变成了150小时,虽然不满167小时,但是我们也正常发放工资。

3月,这个员工的工作时长为175小时。这时候,我们来看下在一个周期内,这个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是180+150+175=505小时。我们假设这个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是没有加班的,那么在核算三月工资的时候,就需要额外支付505-167*3=4小时的加班费。

用加班工资基数÷174天*4小时*1.5倍,就是员工这个周期内的加班费。

这里的174天,是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8计算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的21.75的由来,我们在上一次的标准工时中,已经跟大家介绍过了,如果有不记得的,可以再去看一下。

关于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

那我们刚才在上面例子中,提到了167这个数字,这个又是什么?

167是20.83*8计算得出来的。20.83,也就是月平均工作天数。那这个的算法其实跟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的算法是一样,只是我们在法定节假日是不需要工作的,需要扣除一年11天法定节假日。我们用365-104-11=250天,用250÷12=20.83,就是月平均工作天数。

20.83主要用于员工病假和医疗期的计算,还有综合工时制下工资的核算。

不定时工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其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定时工时我们用得可能比较少,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类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采用不定时工时,即使员工在休息日及正常工作日有加班的情况,也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需要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知识延伸:计件工资

不管是标准工时还是综合工时,在计薪方式上都属于计时工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有一种计薪方式,就是计件工资。

提到计件工资会有一个概念,就是劳动定额。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劳动定额,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再完成的件数,就是要计发加班费的。

但如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即使是有延长的工作时间,在这个时间内为了完成劳动定额的量,也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关于劳动定额,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一样。比如:

江苏省规定,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个规定相对来讲是比较宽松的了。

广东省规定,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所以大家在核算本企业的计件工资的时候,还要依据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