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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可以采购但莫将权力“外包”

2022-03-09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报道 “近年来,基于执法人员不足等现实因素,为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城管服务外包’在多个城市被采用。服务可以外包,但权力不能外包,职责边界必须厘清。”全国政协委员、南通大学校长施卫东向记者表示。

今年两会,施卫东提交了27件提案、5条社情民意信息。他在一份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时权力不能外包并应加强监管的提案中提出,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将部分城管服务工作外包的做法无可非议,但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执法工作。

施卫东告诉记者,他关注到此前多地曾曝出不当执法事件,均与“城管服务外包”有关。在这些事件中,公众追问和关注的焦点是涉事第三方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力、资格去进行相应的管理。

其实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国家层面已有相关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2020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在此基础上,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加以调整。为什么有了目录,还会出现上述案例中职责模糊不清的问题?业内认为,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因为目录明确了具体的可采购的服务事项,但没有更详尽的具体描述。

为此,施卫东建议,要清晰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即省级以上政府可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红绿榜单”,以描述法为主、列举法为辅,对基层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给予指导;基层政府以列举法为主,配合少量描述法及负面清单界定所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边界,制定执行目录。

事实上,已有省份在实践这一做法。例如,山东省2021年发布的《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对于城市管理辅助性服务有这样的详细描述: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城市管理标准规范编制、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等服务。对于实际实施效果,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政策执行以来,山东省没有发现有超范围购买城管服务的情况。除了明确购买内容外,施卫东还建议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同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有关部门应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对第三方承接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及应用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旦出现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黄牌警告”或者直接“红牌罚下”。

“例如,将考核指标的制定更多着眼于队员的巡查率、劝阻率、上报率及工作形象上。对于擅自暂扣当事人物品的不当行为要作出相应的惩罚;对于出现伤人事件的,不仅要处罚队员,当事件达到一定数目时,要立即更换承接主体。”施卫东说。

除了监管考核,信息的公开透明也很重要。在施卫东看来,应继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事项外,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渠道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向社会公开,并主动公开绩效目标和跟踪情况,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