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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法治题材剧《底线》9月开播后,卡卡的朋友圈每天都被刷屏。在小伙伴的按头安利下,我在国庆假期一口气追了30集。
这个剧不仅下饭,更能涨知识。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每个都暗含深刻的法律知识和人性思考。
卡卡发现剧中有2个案子提到了HR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忽略的一些问题,一个是主播猝死案,还有一个是职场性骚扰案。
划重点 :判断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骆悠悠是新南咔吧咔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播,在一次夜间直播活动中发生心源性猝死。
事后,骆悠悠的父母认为其女儿为公司员工,经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女儿骆悠悠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计100万。
但公司认为,其与骆悠悠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骆优优持有咔巴咔巴公司的门禁卡,在咔巴咔巴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直播时间由咔巴咔巴安排且相对固定,按月从该公司领取报酬,受咔巴咔巴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约束。法院依据骆优优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因素认定,骆优优与咔巴咔巴公司之间并非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关系,具有管理从属的特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骆优优与咔巴咔巴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咔巴咔巴公司应向骆优优父母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00万元,停用骆优优微博账号等。
对HR的启示
很多企业以为只有签了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所以在员工入职时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以逃避社保、辞退赔偿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保护权利。但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认定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那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哪些凭证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作为参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划重点 :面对职场性骚扰,企业应尽到哪些责任和义务?
李芳凝是一名女销售,在上班时被同事全志鹏摸了后背,于是向法院起诉对方性骚扰,并要求公开道歉。
经过法官方远的初步调查了解,判定李芳凝是为了升职而故意“挑起事端”,为了打败对手全志鹏而去法院报案。但随着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李芳凝不止一次被全志鹏骚扰,从李芳凝刚入公司开始,全志鹏的语言骚扰和肢体骚扰便未曾停止。
李芳凝的家人、公司领导和社会舆论都不站在她这边,一度想要放弃起诉。后来,李芳凝提供了微信聊天等相关证据,加上三位同事的证词,证明了全志鹏在公司多次通过言语和行为骚扰李芳凝,对李芳凝身心造成了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全志鹏三日内公开在榕州晚报以及个人微博账号刊登道歉声明。
对HR的启示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事件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看似只关乎被骚扰者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实际上也和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口碑形象息息相关。如果企业和HR处理不当,不仅会面临诉讼纠纷,还可能卷入舆论旋涡,导致企业声誉受损。
那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企业应尽到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全国妇联编写《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
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及与工作相关联的场合,违背员工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所以,企业不仅要意识到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管理责任,还应建立践行完善的合规调查体系,明确涉及性骚扰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措施,才能够在职场性骚扰发生时从容应对。
企业具体该怎么防治职场性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要想合法解除性骚扰行为实施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要适用的情形是第(一)和(二)项。而第(一)和(二)项,将性骚扰纳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侵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