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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前段时间字节、快手等互联网大厂取消大小周,以及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再次将工时制度推向了大众面前,工作时间制度因涉及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既是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又是劳动争议纠纷的高发地带。
接下来李皓闻老师将为大家介绍常用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因为篇幅较长,将分为2次介绍)
2015年11月15日,黄某入职某石化纺纤公司,从事机器维护工作,约定工资5500元/月,公司未依法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在公司一周上班六天,每天7个小时,有时候订单量大,生产任务紧急,黄某周日也必须上班。
2016年1月20日,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月25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周末节假日加班费4551.72元、经济补偿金2750元。
那么,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周末节假日加班费是否合理呢?这个就要从工时制度的角度来分析。
我们平常所说的工时,是统计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单位,也就是劳动者工作一小时计为一个工时。对于HR而言,工时的主要应用场景,就是统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俗点讲,是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此外,工时还有其他的应用,比如核定机器设备的能力、计算产能等等。我们这里提到的,主要是关于工时制度,也就是针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作出了明确的限制,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又称为特殊工时,也就是相对标准工时而言的。
标准工时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最高的从事工作的时间。涉及到两个关键数字,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目前国家有2个制度文件,对工作时间进行了规定,分别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那有的人会疑惑,两个文件都规定了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对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什么不一致?应该执行哪一个?
现行的标准工时制,执行的都是每周工作40小时。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家明确了这一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也就是说,标准工时下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时,都要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来处理,也就是算作加班。
既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标准工时就是每周工作5天,周一到周五,一共是40小时。但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国家规定周六周日是休息日,但是对于标准工时来讲,只要满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就是合法的。同时为了保证劳动者有休息时间,《劳动法》中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且这一天是要连续的24小时。
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安排员工每天工作6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6天,也属于标准工时,而且都是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是相对于加班时间而言的,所以这样安排员工工作,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标准工时制下,该怎么给员工核算工资?除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资计算分为三种情况:
1.平时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1.5倍核算加班费;
2.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补休,按照2倍核算加班费,
3.节假日加班,按照3倍核算加班费。比如刚刚过去的中秋,和即将到来的国庆,如果我们安排劳动者在这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就是支付3倍的工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HR并没有正确理解周末的2倍工资和法定节假日的3倍工资。之前就曾经有人问我:
国庆节我安排员工加班,我付月薪等于已经付了1倍工资给他,那么加班费额外付2倍就是3倍工资了,可以这么理解吗?
这么理解是错误的。加班费是要额外支付给员工的,不能跟正常支付的月薪混为一谈。国庆节,如果企业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正常在家里休息,本来就需要付员工月薪。如果安排员工加班,那么就需要额外再付3倍工资作为加班费。
除此以外,处理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时,还需要掌握以下3点:
1.调休
只有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才可以让员工调休,但是必须在6个月之内安排调休;如果6个月不能安排调休,就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工作日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没有调休之说。
2.加班时长
安排员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如果有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月平均计薪天数和日平均工资:
一个年度中,扣除双休(一年52周的双休日)除以12个月就是(365-52*2)/12=21.75天,也就是月平均计薪天数。
再用月薪除以21.75天就得到员工的日平均工资。以此为基础来折算入离职员工的工资,扣除病假事假员工工资以及核算加班费等。
黄某在公司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个小时。该情况下保证了每周休息1天,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但一周总工作时间为42个小时,超过法定周工作时间(40个小时/周)2个小时。
所以黄某所在公司属于标准工时制,周一到周六属于工作日,每周超过40小时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延时加班,按照1.5倍核算加班费,而不是休息日的2倍。
最终,劳动仲裁驳回黄某周末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